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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公司條例”(第622章)已於2014年3月3日生效。它增加了上市公司和私營公司董事法律上的責任。並首次引入”責任人”的概念。

根据法例,董事作為是公司的受託人,他們需要向公司的股東,投資者,債權人,員工,供應商,客戶,還有監管機構負責。

作為公司董事可能會因為以下的情況,例如: 疏忽, 內幕交易,錯誤會報公司財務狀況,反壟斷或不公平貿易行為 – 等等而負上責任,甚至被起訴。

當然,如果發生事故, 董事並不是唯一一個面對風險的人。”責任人” – 包括公司的高級人員,幕後董事與及公司內獲授權的人士, 同樣地會有機會負上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公司條例”沒有明確界定高級人員的定義,首席執行官,首席財務官,部門主管,經理可以屬於高級人員的定義,從而分擔責任。

 

但該條例最重要的改變是:

  • 1) 公司被禁止向董事賠償其對公司的責任,並且
  • 2) 只有在特定情況下,公司才能代表董事向第三方提供賠償

這意味著,董事必須為其不當行為負上個人責任。面對如此龐大的責任後果,董事及高級人員可以如何保障自己?董事及高級人員責任保險可以!

董事及高級人員責任保險可以在公司董事或高級人員因不當行為而引起的法律責任以及訴訟上提供幫助。Grand Trust Underwriters可以幫助您度身訂做最適合貴公司的董事及高級人員責任保險,以滿足您公司的業務上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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